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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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冬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冯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冯海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于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于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赵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韩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韩小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2022)内01民初1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翠珍、宋爱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权福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裴军治、王荣卫: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金程机械有限公司、裴军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陈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沈廷学、黄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王培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培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日

张梅: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32号之一、之二、之四、之五、之六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3日

赵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58号之三十八、之三十九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3日

侯建东:

本院受理侯长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6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侯长在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建东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和236个月的利息23600元,共计28600元,以及判决之后的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张月娥、王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与被告张月娥、王金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月娥、王金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9877.19元(截止2021年12月9日),共计48877.19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被告张月娥、王金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武志峰张慧敏: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武志峰(被告一)、张慧敏(被告二)清偿我社贷款本金99802.38元及截止立案之日借款利息30303.89元,共计130106.27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按月利率8.233333‰计算,以99802.38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1日,按月利率8.233333‰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武志峰(被告一)、张慧敏(被告二)资金短缺共同向原告申请自然人贷款,并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1、借款金额为100000元;2、授信期限24个月,自领用合约签订之日起算;3、约定借款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8%;4、约定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21日为付息日;5、借款人不按约定归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贷款逾期部分,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借款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逾期利息。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但二被告均拒绝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乌兰察布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布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布仁达来、阿登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布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布仁达来、阿登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张振山、乔香兰:

本院受理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孙利萍、闫继光、薛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廷)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刘立洪、刘阿茹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82元,由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原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引弟诉被告原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原俊林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6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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