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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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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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杰诉被告张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亮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青诉被告内蒙古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建新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1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郝志全、梁天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志全、梁天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2022)内0105民初170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王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倪文科与被告王劲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劲松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2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王昭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昝学君与被告王昭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国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俊亮、李锦花、王海梅、任鹏、王文英、王红梅、高洋旭、侴晶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宋恩成、张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泽宇诉被告宋恩成、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梅、高俊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国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俊亮、李锦花、王海梅、任鹏、王文英、王红梅、高洋旭、侴晶雯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2022)内0105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侯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连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韬支付欠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白程文: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剑诉被告白程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2473号民事裁定书及鉴定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王月敏、乔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月敏、乔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姜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与北京柬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依法解除北京柬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采购2. 2吨熔喷布和采购5吨熔喷布的购销合同。二、北京柬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退还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货物欠款115.958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三、驳回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0元,由被告北京柬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原俊林、赵爱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引弟诉被告赵爱云、原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原俊林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6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郭存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存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8245.66元,本息共计78245.66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22年1月12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马国福:

本院受理原告杨森林诉被告马国福、徐海杰、崔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发哥车行与被告格日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发哥车行欠款本金8000元;二、被告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发哥车行利息960元(8000元×0.012元×10个月,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白文清: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296号原告杜维如诉被告白文清、白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第二被告负连带担保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6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韩晶玲、吴国庆: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35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晶玲、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晶玲、吴国庆偿还在腰林毛都信用社借款一笔。本金17980元,利息10629.79元。本息合计28609.79元(利息截至2022年5月17日)及按月利率14.679‰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要求被告(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6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韩达林台、风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36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达林台、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达林台、风英偿还借款本金:14460.87元,利息3098.1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8日),本利合计17558.9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4460.87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1 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6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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