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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文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勤勇与被告刘文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内0502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勤勇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承揽费用19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占用利息3950.47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陈燕: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2日

侯巧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侯巧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54号,现依法向侯巧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付强:

本院受理原告毕冬梅与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诉你与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刘斌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刘斌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杜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龙诉被告杜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被告杜治国立即偿还原告杨龙借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1230元,共计423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泉诉你与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郭海泉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郭海泉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

高辉:

本院受理原告党永胜诉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王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宝、李彩英、王财、张建新、郝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王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宝、李彩英、王财、张建新、郝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王丽君、巩颖群: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郭小军、徐洪、王丽君、巩颖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21号,现依法向王丽君、巩颖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包新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和平、包新荣、刘永胜、侯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王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海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日

韩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08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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