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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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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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义:

本院受理原告梁金玉诉被告张钰明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2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王永龙: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王永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77.79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13日利惠79.73元,违约金及费用77.74元。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1135.26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永龙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未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期全额偿还透支额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张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与被告张成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3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365元、利息662.85元、费用2019.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成刚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14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张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律师费959.82元、公告费3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途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张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与被告张成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3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114.78元,利息818.62元,费用131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成刚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14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张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律师费789.51元、公告费3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全栓、张文霞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29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恩罚息及复利3644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段金栓、张文霞仍应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杨占平、钟美云、夏云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杨占平、钟美云、夏云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占平、钟美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400.64元,逾期罚息19162.06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杨占平、钟美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夏云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对被告杨占平、钟美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2562.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占平、钟美云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夏云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夏云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杨占平、钟美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夏云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杨占平、钟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夏云云、李计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375.39元,逾期罚息19154.01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夏云云、李计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路杏花、杨文亮、杨占平、钟美云对被告夏云云、李计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2529.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夏云云、李计风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路杏花、杨文亮、杨占平、钟美云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路杏花、杨文亮、夏云云、李计风、杨占平、钟美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路杏花、杨文亮、夏云云、李计风、杨占平、钟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路杏花、杨文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379.81元,逾期罚息19155.44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路杏花、杨文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夏云云、李计风、杨占平、钟美云对被告路杏花、杨文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2535.2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路杏花、杨文亮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夏云云、李计风、杨占平、钟美云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葛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闫志英与被执行人王祝君、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祝君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2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祝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6228483068068553571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因申请执行人闫志英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25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陈光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因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艳飞诉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8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顾天星:

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天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杨帆借款4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顾天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黄红俊、穆春雨、郭红亮、王美桃: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四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四人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红亮、王美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为5376.31元,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杨瑞俊、郭红艳、郭建军、付巧凤、黄红俊、穆春雨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被告郭红亮、王美桃、杨瑞俊、郭红艳、郭建军、付巧凤、黄红俊、穆春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蟹宝煲肉蟹煲饭店:

本院受理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干鲜调料商行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蟹宝煲肉蟹煲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干鲜调料商行就(2021)内0502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干鲜调料商行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内0502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蟹宝煲肉蟹煲饭店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付明: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9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2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和诉你公司与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李玉和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李玉和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杨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贵诉杨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45号,现依法向杨雁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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