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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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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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俊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813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李素梅、郝万怀: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蛇诉被告李素梅、郝万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68268元(利率按照年利率15.6%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8日的利息21440元(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上合计:499708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款2457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云五小、冯志忠、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雪云与被告云五小、冯志忠、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白雪云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依法改判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车辆损失费60291元、医疗费16010.88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92801.88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李伟、张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彩文诉被告李伟、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伟、张星偿还原告李彩文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伟、张星向原告李彩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公布的利率3.85%进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韩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义、舒靓、韩军、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凯隆建设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凯隆建设分公司、舒靓共同偿还原告工程保证金30万元,补偿6万元。2.判令被告韩军、李义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刘梅、韩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宏诉刘梅、韩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2年3月8日签署的借款单效力;2、被告偿还该协议欠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3、被告支付占有该欠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4月28日)起直至还清欠款之日计算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蔺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全敬诉被告蔺志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蔺志强给付原告邓全敬材料欠款1357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蔺志强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霍小虎申请执行你单位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凯创城市之巅5号楼1单元1502号(无产权证)房产一处交付给申请人霍小虎所有。二、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19号限制消费令,告知你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内06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巴音朝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凤诉被告巴音朝格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巴音朝格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彩凤牛肉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巴音朝格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刘野: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林诉被告刘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王跃: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楞诉被告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刘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刘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1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亮诉你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以及诉你公司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行政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张官堂: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刘贵仓: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63号原告高喜后、李二伟、王五子、李志何诉被告刘贵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

秦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强诉被告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

张艳: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763号原告于秀丽与被告张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承包地5.4亩;二、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0年土地承包费40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王巴拉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王巴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巴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1000元,支付利息800元(1000元×2%×40个月,2017年7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本息合计1800元;二、被告王巴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20年1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任国峰: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65号原告张峰与被告任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峰与被告任国峰于2014年4月16日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2年1月12日解除;二、被告任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峰预付商砼款400000元;三、被告任国锋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张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张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24元,由被告任国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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