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强:
本院受理边盟军与被告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米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边盟军借款68000元;2、驳回原告边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李俊霞: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701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霞、吕世钰、孙德强、梁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
张小光、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董少宁诉被告内蒙古国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涛、张小光、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国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少宁支付租金234300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人民币334300元;二、驳回原告董少宁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211元,由被告内蒙古国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40元,原告董少宁负担4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陈建芳、詹明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治眺与被执行人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治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詹明雄、郭志刚、杨尚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詹明雄、郭志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贾士纪、朱润年: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士纪、朱润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士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截止2012年10月15日的利息5460元;2.判令被告贾士纪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4月5日的罚息209799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4.4%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5日的罚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4月6日起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贾士纪以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呼和浩特市安装工程公司职工住宅楼7号楼4层5单元5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0106135号,面积57.68平方米)和呼和浩特市泰奇贸易公司第一塑料厂经营权(呼和浩特市皮革厂路8号)对本金15万元的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在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朱润年对本金15万元的债务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贾士纪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朱润年未履行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白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土默特左旗金昌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挨东诉你与土默特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因郝挨东对(2021)内0121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3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