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纠纷案。
原告刘某系遗赠人隋某的前妻,被告唐某系隋某的母亲,也是隋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诉讼中,刘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隋某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的房屋产权全部归其所有,原告给付被告遗赠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刘某与隋某2018年协议离婚,二人无子女。后来,隋某身患肝癌,刘某辞去工作精心照顾隋某。隋某生前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代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的房产遗赠给前妻刘某,房屋作价24万元,由刘某代隋某偿还6千元债务,并承担隋某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给付隋某母亲唐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刘某照顾隋某直至隋某去世。
本案中,隋某的遗赠附扶养义务,实质上具有遗赠扶养协议属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特邀调解员对相关法条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调解。唐某对隋某的代书遗嘱效力予以认可,并承认刘某对隋某扶养的事实。在特邀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诉前调书”法律文书对调解协议效力予以认定。
以案释法:
在我国继承的形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是指自然人可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可知,当上述继承方式发生冲突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优于法定继承,这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对附义务的扶养人优先受到遗赠权利的保护。
(关清马喜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