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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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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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枝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1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狄瑞明、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4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34号楼101号房屋继续执行;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晶、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101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41号楼102号房屋继续执行;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根其其格、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6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32号楼101号房屋【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86970号】继续执行;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琢、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100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37号楼101号房屋继续执行;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建华、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5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37号楼102号房屋继续执行;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邢浩:

本院受理原告王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陶瑞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李瑞东、全云龙、乔翠梨、张海清: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包头市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美丽、蔺芳娥、乔翠梨、李占伟、李瑞东、张海清、牛雅梅、邬忠、全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润兰、高荣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终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瑞达广场2号楼8层803(2-1-803)、2号楼8层805(2-1-805)、2号楼8层816(2-1-816)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套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73、17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

上诉人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郭勒北路办事处、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本案由冯蒙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晓华、审判员王静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云雨欣担任书记员。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行终62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福平、郭瑞瑞: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四四、张福平、郭瑞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孟祥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存军、卢雅熙、张嘉庆、孟祥利、刘娟、杨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孟祥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娟、杨惠成、张嘉庆、孟祥利、潘存军、卢雅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孟祥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嘉庆、孟祥利、刘娟、杨惠成、潘存军、卢雅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杨远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辛英格、贾利峰、候胡俊、杨远艳、冀杰、郭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杨远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辛英格、贾利峰、侯胡俊、杨远艳、冀杰、郭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杨远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辛英格、贾利峰、侯胡俊、杨远艳、冀杰、郭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亢桂兰:

本院受理的张晓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第三人:亢桂兰、第三人:袁秀军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晓莉对本院作出的(2022)内012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支明与被告李霞抚养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85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支明与被告李霞的婚生子王雄杰(2013年2月1日出生)变更由原告王支明直接抚养;二、被告李霞从2022年5月起至王雄杰十八周岁止,每月15日前支付王雄杰抚养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凤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玉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玉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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