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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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笑宇、王瑞龙与被告杨志华、王燕龙、内蒙古易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强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包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王瑞龙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志华赔偿原告王瑞龙人民币34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笑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笑宇、王瑞龙负担187元,由被告杨志华负担7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李建宾: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珍与被告李建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建宾向原告张凤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9208.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凤珍负担422元,被告李建宾负担30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耿明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姜清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耿明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日起付清之日止按LPR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姜清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500元,并自2014年12月3日起付清之日止按LPR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郭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创业扶持资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创业扶持资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郭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贾广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广清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邓亚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亚君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徐文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哲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9日

侯平小、董改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平小、董改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71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江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丰盛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天龙、赵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天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还原告通辽丰盛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创业扶持资金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创业扶持资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创业扶持资金全部退还之日止)。二、被告赵学军对本判决第一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江天龙、赵学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任宝旺、刘先丽、徐胜利、杜改娥、温平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任宝旺、刘先丽、徐胜利、杜改娥、温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王静、任挨小、孙永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王静、任挨小、孙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袁雷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电街基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银放、袁雷雷、张峰恺、张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波:

原告云威俊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波【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5902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多次邮寄也无人签收。被告李江波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0121民初590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波签订的关于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住宅小区6号楼之:1-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2)、1-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3)、1-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4)、2-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5)、2-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6)、2-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7)《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2日,原告出于投资目的,购买了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诚房地产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km处路南泰和熙地住宅小区的六套商品房,并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后由于被告赤诚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士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赤诚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开要求被告赤诚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审理,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6)内01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一、依法解除云威俊与赤诚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有关买卖位于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km路南泰和熙地住宅小区第3幢2单元103、203、303、403、503、603六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赤诚房地产公司退还云威俊购房款2110261元,并向云威俊支付违约金21102.61元,共计2131363.6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三、赤诚房地产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云威俊所付购房款2110261元的应得利息,自2013年10月30日起算至2016年1月5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宣判后,赤诚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内01民终21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赤诚房地产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原告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赤诚房地产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赤诚房地产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隐匿财产,没有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最终导致原告申请执行的案款至今分文未获。涉案泰和熙地房地产项目系李俊毅挂靠赤诚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被告李江波系该项目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李俊毅的儿子。原告起诉被告赤诚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案件的二审判决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本案的二被告于2019年10月20日一次性签订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自己开发的泰和熙地小区6号楼15套房屋一次性出售给被告李江波,并办理了网签合同备案登记,其中包括本案原告起诉的6套房屋。原告认为,二被告明知因泰和熙地房地产项目拖欠原告案款分文未付,而不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二被告私下签订《商品房无卖合同》,将涉案项目房屋出售登记在被告李江波名下,以“自己开发自己购买”的形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的执行。被告李江波作为挂靠赤诚房地产公司资质投资开发人李俊毅的儿子、涉案工程的负责人,与赤诚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其主观故意明显。依据二被告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恶意串通,以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移被执行人财产,共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原告的利益,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2021)内0121民初590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现网签至李江波名下的位于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住宅小区6号楼之:1-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2)、1-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3)、1-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4)、2-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5)、2-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6)、2-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7)、3-1602(合同编号2017-0009114)共计7套住宅楼房,查封期限为3年。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李志富: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众、王希斌诉被告李志富、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志富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苏玉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昭君支行诉被告苏玉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苏玉坤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39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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