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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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土默特左旗荣成家具产品加工厂、李纪荣:

原告李凤军诉被告土默特左旗荣成家具产品加工厂【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078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土默特左旗荣成家具产品加工厂注册地无人,经营者下落不明,经邮寄送达也无人签收。现依法向被告土默特左旗荣成家具产品加工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被告及其经营者支付木工产品加工费用6000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罚息50%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至起诉日3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木工产品。2021年2月6日,被告经营者李纪荣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凤军工资款60000元整。陆万元。还款日期2021年6月30日”。到期被告及其经营者没有还款,经多次催促,均以无钱为由不予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及其经营者支付木工产品加工费用6000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罚息50%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目止。请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吕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吕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新城区烨焰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新城区烨焰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0988.6元、二次垃圾处置费14313.06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2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城区烨焰酒店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新城区烨焰酒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赵久元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1)内0102行初125号行政裁定书,原告刘杰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上诉状副本(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举诉被告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0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邵冲诉被告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0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波诉被告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0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白江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诉被告白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0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包百岁、袁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武、刘玉花诉你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百岁、袁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张耀武、刘玉花房屋火灾损失72409元,鉴定费8000元,公告费9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虎威、迟莉湄: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虎威、迟莉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迟莉湄向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572540.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迟莉湄以人民币572540.2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虎威对被告迟莉湄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单淑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单淑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单淑兰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9892.83元及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56214.87元、应收费用6644.96元,共计92752.66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单淑兰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刘虎、高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虎、高艳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6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为准),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雷昊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志刚与被告雷喜清、雷昊杰、刁永利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常豹诉兰文刚、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王有兵、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富诉被告王有兵、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06000元,并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起诉之日暂记6360元),合计11236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赵建国、许小建、鄂尔多斯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智红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鄂尔多斯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建国、许小建偿还原告孟智红借款本金15000元;2.判令被告赵建国、许小建向原告孟智红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5000为基数,利率按起诉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85%);3.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杨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智与被告杨耀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杨耀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原告王智99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耀军、李翠、卞玉保:

本院受理异议人郭美仙与被申请人张耀军、李翠、卞玉保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异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美仙的异议申请)与复议申请书(申请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2)内0602执异42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重新划分给李翠预留生活费的数额)。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侯小春:

本院受理申请人郝金兰诉前保全侯小春财产一案,已经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小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三份保单:887084081446(保额60000元)、887206197302(保额30000元)、887234467552(保额3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140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刘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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