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平: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13号原告金凤英诉被告金太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凤英欠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145.80元(5000元×0.0003元/月×97.2个月,2014年3月25日-2022年5月1日),本息合计5145.80元;二、驳回原告金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金凤英负担25元,被告金太平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白玉山、王春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10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白玉山、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玉山、王春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2124元,支付利息2378.88元[(2124元×2%×56个月,2016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2000元],本息合计4502.88元;二、被告白玉山、王春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玉山、王春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王立强、陈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2.以60000.00元本金为基础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崔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48.64元,本息合计20248.6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李宝坤、关白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454.48元、利息27746.4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本息合计66200.95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8454.48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吴玉强、木其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9052.77元,本息合计79052.7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王爱琴、郭兴融:
本院受理原告贾来福诉被告王爱琴、郭兴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的利息2024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368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22)内0602民初36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方金锁诉被告邓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3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9400元,被告在2020年12月11日欠原告上沙款本金29400元(附借款复印件一张)。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353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张继东、万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女诉被告张继东、万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继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被告万美荣对其中的22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4361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马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占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从2008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物业费(那日松北路8号街坊11号楼2单元404室房屋)7175元;二、被告马占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滞纳金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马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赵丑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及利息226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9日至2020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四楼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37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31636.85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2369.03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共计34005.88元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3.8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374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彭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辛建军与被告彭新桃、彭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整及利息1609933元(利息从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整及利息765766元(利息从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判令被告二对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刘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苏东阳与被告刘巧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薛海波、席二爱、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吕卫民、王刚:
本院在执行郭智与薛海波、席二爱、吕卫民、王刚、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智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于202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内0602执恢3461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古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强诉被告古斯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古斯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赵利强给付借款11000元及利息3630元(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古斯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赵利强给付借款11000元的利息,从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被告古斯楞负担82.88元,由原告赵利强负担8.6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郭凤鲜:
本院在执行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凤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执行裁定书(拍卖)、网络询价结论报告。拍卖标的物名称:东胜区乌审西街19号亿利城滨河湾小区8号楼-1-101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