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杨帆与被告赵新星、第三人买晓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新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帆货款4675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新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朝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晶格与被告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朝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晶格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5667.44元,本息合计25667.44元;二、驳回原告包晶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3元,由原告包晶格负担461元,由被告朝格图负担4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朝格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朝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朝格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赊购滴灌管款本金20580.00元,利息25845.29元,本利合计46425.29元(给付利息计算方式:第一段从2016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本金20580.00元×49个月×月利率0.02元= 20168.40元;第二段: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6月5日本金20580.00元×21.5个月×月利率0.01283元=5676.89元本利合计:46425.29.00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银行现行月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任歌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2554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17010元,本息合计47010元;2.要求后期利息自2022年5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9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广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丁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丁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李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国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王素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素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贾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王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侯喜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杨洪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孙禄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刘欣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陈家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薛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马春花:
本院执行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1执1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17659.64元及其利息;二、缴纳执行费1665.00元。如逾期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发现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郑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郑国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刘佳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佳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刘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永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高跃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胡文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7日
屈付和、杨桂琴:
本院在执行杨艳红与屈付和、杨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美玲对执行标的物,即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3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合同编号为2011-0027454)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09号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409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