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5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张凤青: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410号原告尚旭延诉被告张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张凤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尚旭延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尚旭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李平、额尔登达来: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661号原告刘海灵诉被告李平、额尔登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海灵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起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按照2022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刘海灵,由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吉仁古日布: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637号原告郭兆媛诉被告吉仁古日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吉仁古日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郭兆媛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由郭兆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常鸿彬: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35号原告范俊华诉被告常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常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范俊华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常鸿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孟智红诉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建国、许小建偿还原告孟智红借款本金95000元;2、判令被告赵建国、许小建向原告孟智红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利率按起诉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85%);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思庆斗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7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6381元整(算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从2010年12月12日至2021年4月13日、合计3770日,170000元X4.35%÷365日X3770日=76381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思毅斗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4449元整(算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从2010年1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合计4103日,50000元×4.35%÷365日×4103日=24449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思征斗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500000;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8321元整,算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从2016年10月3日至2021年4月13日,合计1650日,500000元×4.35%÷365日X1650日=98321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发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区张海燕通讯店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昆区张海燕通讯店委托代理费用37270.53元;二、驳回原告昆区张海燕通讯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王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宋鸽诉被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丁云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了云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云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5575.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79.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546.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丁云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丁云丰名下车牌号为蒙A002D5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杜天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杜天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张荣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荣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韩润钢、周爱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润钢、周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韩润钢、周爱珍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52983.6元,本息合计152983.6元(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2年1月10日为52983.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寒峰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67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王永成: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054号原告杨贵文诉被告王永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