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RA052(黄色)车辆营运证注销,证号:150106000539,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26日
■寻人启事
杨秀粉(身份证号:152629199010224587)现住址:新城区塔利公租房4号楼5单元1103户,于2020年6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望你见报后与爱人何利利联系,电话:15354861727。
2022年7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12月16日与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王贵飞、王二仙、张永蛇等741笔债权资产转让给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王贵飞、王二仙、张永蛇等债权(债权明细附后)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郭军。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军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债务人王贵飞、王二仙、张永蛇等及相应的担保人立即向郭军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郭军
2022年7月26日债权明细:
借款人分别为:1、王贵飞、赵继玲;本金2095921.01元,利息1352176.11元;
2、乔永利、马秀霞,本金536008.46元,利息231566.35元
3、王二仙、郭铁;本金336000.19元,利息200953.10元,担保人:鄂尔多斯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姚军、高丽;本金335999.84元,利息196220.20元,担保人:鄂尔多斯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张永蛇、贾金枝,本金352833.49元,利息210870.74元,担保人:鄂尔多斯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杨永生、郭丽秀(曾用名郭莉),本金540000.元,利息315347.46元;担保人:鄂尔多斯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借款人均有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20年8月31日。
■债权转让公告
杨舸、赵海军、巴特尔、王辉(又名王晖):
你四人于2006年6月27日向债权人张龑借款本金3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有你四人写下的《借款单》为据,借款人为杨舸,赵海军、巴特尔、王辉(又名王晖)为连带保证人,你四人至今未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张龑与刘玉峰于2022年7月1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龑已将对你四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刘玉峰,该笔债权对应的《借款单》内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刘玉峰。特公告通知你四人该笔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你四人直接向刘玉峰偿还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联系方式:13451371234。
债权转让人:张龑 (身份证号:152701197509270611)
债权受让人:刘玉峰 (身份证号:152701197808030319)
2022年7月26日
■债权转让公告
杨舸、赵海军、巴特尔、王辉(又名王晖):
你四人于2006年6月27日向债权人张龑借款本金3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有你四人写下的《借款单》为据,借款人为杨舸,赵海军、巴特尔、王辉(又名王晖)为连带保证人,你四人至今未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张龑与刘玉峰于2022年7月1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龑已将对你四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刘玉峰,该笔债权对应的《借款单》内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刘玉峰。特公告通知你四人该笔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你四人直接向刘玉峰偿还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联系方式:13451371234。
债权转让人:张龑 (身份证号:
152701197509270611)
债权受让人:刘玉峰 (身份证号:
152701197808030319)
2022年7月26日
■公告
2021年12月31日之前因发生交通事故,停放在我停车场的车辆所有人,请在公告见报之日起3个月内来我场办理取车事宜,逾期未办理,本停车场将依法作出处理。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鑫国际小区后弘康汽车定损中心院内
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2022年7月26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对原告郝洪正与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内0105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2)内0105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5页第3行"二、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郝洪正返还面积差价款634,980元,并支付利息1612元"补正为"二、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郝洪正返还面积差价款65,340元,并支付利息1612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郭宇田、王云、鄂尔多斯市亿恒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新亮:
内蒙古中实仁鑫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内蒙古华耀实业有限公司)享有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截止2022年7月4日的债权为1800000元及利息11885.10元及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的债权以及案件受理费5276.74元、案件执行费20573元。在执行中,东胜区人民法院将郭宇田、王云追加为被执行人,王新亮为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现内蒙古中实仁鑫实业有限公司将该执行案件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山东华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权利也一并转让。现公告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山东华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内蒙古中实仁鑫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