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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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闫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闫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冯晓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冯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胡尔查: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胡尔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孟勿日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孟勿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孟勿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杨砚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林与被告杨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颖诉被告王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白颖代偿款106436.26元及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力德诉被告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第三人吉日木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吴蕊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浩然诉被告吴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行诉被告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卜会平、刘娟、何红生、于占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建刚诉被告卜会平、刘娟、何红生、于占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作出鉴定结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2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中止)、《涉案房地产估价报告》(内洪瑞估字[2022]第S0002号)、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樊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敬宜诉被告樊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樊国强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张海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致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333号]一案中,案外人李奎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南长隆湾小区商住房金园26号A段房屋内的外扩脚手架、五楼蓝泡沫、地下一楼扣件、房屋内东阳建机搅拌机2台、房屋外工具一组、脚手架、镀锌管、地下水暖管、窗户、采暖圆管、地下水暖件、1-2楼钢筋、模板、木方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李奎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吕凤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时春、陈明亮与你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532号]一案中,案外人唐世培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园艺新家园109号楼13层2单元13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唐世培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张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青与被执行人赵水鲜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814号]一案中,赵水鲜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作出的(网络号:d59d4270079043cca a 9a dd83d43a f f f 8)《网络询价报告》和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网询号:j dbdbus i nes s hous e2022051600044号)《网络询价报告》和阿里资产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资产网询2022051200432431)网络询价报告》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异议人赵水鲜对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邢润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婕、贾子天与被执行人贾彪(曾用名贾俊青)及你抚养关系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310号]一案中,案外人乌兰图亚向本院请求:一、中止执行(2021)内0105执恢310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二、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春雨小区16号楼1单元2层5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乌兰图亚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月飞、舒丽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丰、付美枝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604号]一案中,案外人闫晓燕请求中止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察哈尔大街舜和国际花园1号楼2单元1403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闫晓燕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裴永灿、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冯居副与裴永灿、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0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张金兰、华德夫:

本院受理王玲与张金兰、华德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斌、斯琴:

本院受理王彭玲与王斌、斯琴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于建强:

本院受理何忠厚与于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柳海城、李海燕: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东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柳海城、李海燕一案,需对查封的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托克托工业园区西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内的机器设备(包括PET滚筛、脱标、整瓶清洗、色选、分解平台等)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郭建明:

本院受理柳俊哲与郭建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郭建明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龙路怡和家园3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邢志美:

本院受理李宏庆与邢志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邢志美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路民智苑小区B5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杨忠: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2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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