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莲:
本院受理原告齐玉兰与被告王满喜、美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王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与被告王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欠款本金4577元;二、被告王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欠款利息4988.9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张海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686号原告孔繁杰诉被告张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944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2月26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够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01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够胜、阿民乌日吐、张玉、王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够胜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2345.9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民乌日吐、张玉、王木仁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1365‰基础加收50%,从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丁柱、王国庆: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01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风格、满亮、刘哈斯额尔敦、胡晨、赵晓燕、吴敖其尔、刘丁柱、王国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高风格、被告满亮、刘哈斯额尔敦、胡晨、赵晓燕、吴敖其尔、刘丁柱、王国庆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8970.31元,利息17342.8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本利合计:66313.1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8970.31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1365‰基础加收50%,从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刘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064号原告甄凤双与被告刘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14438元,本息合计:35647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21209元,从201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4438元×1分28×121个月=6873元,2013年1月26日至2022年5月26日10000元×1分28×112个月=14336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富贵: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0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李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富贵偿还欠款本金142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李富贵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振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86号原告周长青与被告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息合计:752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5250元,从2014年1月29日至2022年6月29日50000元×5厘×101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6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金瑞昌、于占奎、赵艳华、于锦熙:
本院受理李玉聪与金瑞昌、于占奎、赵艳华、于锦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现登记在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27层C座27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向伟、宝财音其木格:
本院受理陈海龙与刘向伟、宝财音其木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96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刘向伟、宝财音其木格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恒大名都3号楼层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捷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52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沪C713N Q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万年县鸿业能源有限公司、史维振:
本院受理山西普明煤业有限公司与万年县鸿业能源有限公司、史维振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史维振名下的鲁CHE767丰田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俊威、刘白羽、王林、李秀娟: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威、刘白羽、王林、李秀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9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刘白羽名下的蒙ABY955马自达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查封王林名下的蒙A805A3丰田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查封王林名下的蒙AW X508起亚牌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闫长龙、袁晓静:
本院受理刘铁梅与闫长龙、袁晓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1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袁晓静位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华阳西路312号联合小区1号院4号院1-1401室。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松布尔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松布尔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贾志鹏:
本院在执行王晓霞与贾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相冰洁: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17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钢: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29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阿茹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刘立洪、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