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如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孟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孟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张锐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锐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庆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庆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燕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同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同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恒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恒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史希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史希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罗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罗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陈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志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杨振华: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76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杨洁: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48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邹俊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8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慧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64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郭超: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7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郭希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6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健: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3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乌日根达来: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朱金宝: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2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赵莉莉: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7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6日
袁成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梅诉被告袁成柱、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白蒋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白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材料款壹拾万叁仟叁佰元103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邱永胜、郝喜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永胜、郝喜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2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邱永胜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的返还款项(保单编号:880884017926)、冻结被执行人邱永胜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的返还款项 (保单编号:P310000006460966)、冻结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的返还款项(保单编号:P310000005722492、P310700000305477、P310000005722488、P310700000363787、P3110000006462719、P310000006107325、P310000005769731、P310000005775463、
P310000005806598)、冻结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的返还款项(保单编号:012128338000002、012128338000001);(2022)内0602执恢1041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2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返还款项,现特向你方告知:一、如已发生保险事故,该保单正处于保险理赔阶段,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告知本院,法院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二、被执行人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系保险合同效力的,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上述冻结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如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2022)内0602执恢1041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216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冀曹、王香、张永锋、杨晓丽: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小龙、赵淑芳、刘启超、冀曹、王香、张永峰、杨晓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94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7)内0602执恢13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2)内0602执恢86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022)内0602执恢8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通知你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194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冀曹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460012960068)账户内存款;(2017)内0602执恢13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张永峰于杨晓丽共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21号街坊6-4-208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9021201332);(2022)内0602执恢86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O 85e9858e1bcdf 59034960408@wx.t enpa y. com)内存款;(2022)内0602执恢8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d9b3384bd6921185@wx. t enpa y.com)内存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