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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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蒙泰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任翔与郝志强、郝树林、内蒙古蒙泰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郝志强归还王任翔借款本息共计1106970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按月利率20‰随本计息,付清为止。郝树林、内蒙古蒙泰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347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孙东东:

本院在执行李俊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496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东东在招商银行6214832936935431-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6.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孙东东:

本院在执行李俊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孙东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496号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赵化东:

本院受理王安清与被告赵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赵化东偿还原告王安清借款124000元;2、被告赵化东以1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给付原告王安清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陈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陈红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燕(曾用名:张鹏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岳保和、孙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岳井山诉被告岳保和、孙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二青、钱继业: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全胜、沈宗玉与被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李二青、钱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37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涛、李学华、王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刘涛、李学华、王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仲玲诉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注册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2021)内01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郭富斌:

本院受理原告乔秉文与被告郭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富斌给付乔秉文借款人民币184000元,并向乔秉文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84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839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郭富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文光: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589号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闫兴堂:

本院受理原告任龙生与被告闫兴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兴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任龙生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360元,共计136360元。案件受理费302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闫兴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包双柱: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与被告包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与被告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与被告张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树河: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与被告李树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杨国会: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与被告杨国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韩利忠、温福来、温利霞、刘叶叶: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韩利忠、温福来、温利霞、刘叶叶、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3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郭海瑞、李引弟: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张素军、张华、赵剑飞、李引弟、郭海瑞、苗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3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韩利忠、温利霞、温福来、刘叶叶: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韩利忠、温利霞、张旭、温福来、刘叶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3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周伟新、内蒙古天玺优月月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峰、刘慧强诉被上诉人周伟新、内蒙古天玺优月月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呼和浩特市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张小艳与被上诉人郑锡云、呼和浩特市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傲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26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齐吉乾:

本院受理银春娇诉齐吉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刘立洪、刘阿茹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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