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慧:
我院受理的刘国栋申请执行张慧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慧慧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通顺西街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B6号楼1单元18层1802号房屋进行评估。即内济丰估字[2021]第0327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玉泉区通顺西街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B6号楼1单元18层1802号房屋市场价值1529849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现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04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1]第0327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慧慧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通顺西街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B6号楼1单元18层1802号房屋,评估价为1529849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30037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0%。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乔治奎: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义、刘娥女、李文化、乔治奎、刘钱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军义、刘娥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4月14日,逾期利息40910.3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0910.39元;2.判令被告李文化、乔治奎、刘钱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五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军义、刘娥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李文化、乔治奎、刘钱换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惠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惠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12276.75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4866.5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714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405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李海、张雨、冯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宋栓琴诉被告李海、张雨、冯治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海立即给付原告吊车费三万六千元(36000),被告张雨及被告冯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万利昌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非凡财税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利昌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上诉被告向原告支付记账服务费共计12000元(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的记账服务费)。2、判令上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刘军林、赵宴: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诉被告刘军林、赵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两份,栽定内容摘要(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1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军林和赵宴共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宏泰尚都小区5号楼1单元113室,建筑面积214.0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蒙(2018)伊金霍洛旗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军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创世纪商住小区B3号楼4层415室,建筑面积47.7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109021400592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依法查封申请人李文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2号楼606及602,建筑面积336.9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83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柴智宇: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柴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张聪:
本院受理原告张力与被告张聪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502民初50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王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侯利成与被告王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侯利成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12733元,共计157733元;二、驳回原告侯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8元,由被告负担3422元,由原告负担40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俊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丁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郑林梅与被告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林梅借款本金7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1521元;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郑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被告丁丽萍负担2076元,由原告负担41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丁丽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武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张俊文、张金其: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王雄、赵金良、卜满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安喜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张永平、张交其、张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高燕:
本院受理原告池智玮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池智玮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池智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被告高燕负担207元,由原告池智玮负担2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辛秀风: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宋长应: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柱与被告宋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二柱借款本金10759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75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张二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3元,由被告宋长应负担2357元,由原告张二柱负担109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宋长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武龙龙、徐福义:
本院受理原告吴东东与被告武龙龙、徐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东东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徐福义对武龙龙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徐福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武龙龙追偿。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武龙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陈鹏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2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人民币;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申永丽、闫雪亭:
本院受理贾怀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4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贾怀素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闫雪亭、申永丽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
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枝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1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陈思:
本院受理原告武红艳与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赵其琛:
本院受理原告王存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