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7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郜金国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赵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赵彩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4180.0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396.9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295.74元,以代偿款24180.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止,以上共计:29872.68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2)内0102民初5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索存亮:

本院受理原告霍存慧诉被告索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6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张彩霞、曹文文、黄博、陈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彩霞、曹文文,黄博、陈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彩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3月2日的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399.04元,罚息及复利28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彩霞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3月3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彩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彩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50元,公告费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五、被告曹文文、黄博、陈强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包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许雅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蔺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蔺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8660.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蔺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367.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蔺喜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张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901.3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82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丽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斥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菅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菅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5271.56元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算);二、被告菅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80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400,由被告菅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3692.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44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8163.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11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曹庆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兵与被告曹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