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7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良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宗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贾文光、苏木娅、高淑贞:

本院受理胡海泉诉你们与武绍民、赵耀文、段文义、宣敬平、安兰香、巴特尔、张文军、张智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鉴定意见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另外,如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异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康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星星诉被告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康旭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鑫飞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浩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5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张鑫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峰诉被告张鑫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9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赛罕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张清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伟诉被告张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清林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军平、王海梅、安成龙、戈燕梅、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白塔种猪场、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恢520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德鑫综合小区商业楼1层101、105、108、1010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陈喜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杏果与被执行人陈喜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7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秋实景峰汇5栋1单元2001室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时文龙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范国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源与被执行人范国强抚养费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873号]一案中,异议人范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范源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范源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于志明、贾利青:

本院受理李国平申请执行于志明、贾利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7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于志明、贾利青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香榭花提小区13号楼4单元301号房屋内的旧家具及杂物,详见2022内呼和信内证字第10059号公证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王银成:

本院受理内蒙古值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银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林清国:

本院受理薛强申请执行林清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9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靳连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水资源与河湖保护中心(呼和浩特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与靳连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张入现:

本院受理张国亮、张永亮、张永伟、张利芳与张入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田思彤:

本院受理王冉申请执行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云清:

本院受理乌莉鹏申请执行云清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姚卫东、姚佳:

本院受理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姚卫东、姚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陈真红: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陈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7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真红名下所有的蒙A523M 9比亚迪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杜斌: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杜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1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斌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熙龙苑北区5号楼4层2单元401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董月生: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董月生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李健: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李健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张晓宁: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张晓宁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5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陈海鹏: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陈海鹏续封房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张敏: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张敏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牛晓东: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牛晓东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王颖杰、朱建华、李国君、王爱芳、王宏伟: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王颖杰、朱建华、李国君、王爱芳、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侯卯卯、谢存霞、马明生: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侯卯卯、谢存霞、马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赵雪刚、乔利青: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赵雪刚、乔利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商品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昌昊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商品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分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