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谦: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67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李桂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37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李健男: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58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杨臻卿: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宏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添龙、杨臻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王兴胜: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永平诉被上诉人张全栓、被上诉人王兴胜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44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张静、张永平、赵彩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与张静,张永平,赵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2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杜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存飞诉被告杜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玉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3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刘争气:
本院受理原告程海青诉被告刘争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陈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云清与被告陈春生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王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白崇: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新与被告白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王小红、罗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八喜与被告王小红、罗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贺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荣亮诉被告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贺珍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王剑宙、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王剑宙、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杨春苗、刘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霞诉被告杨春苗、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赵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厚诉被告赵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杜正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超诉被告杜正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玖寓玖居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锦程教育培训学校诉被告郭强、内蒙古玖寓玖居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玲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玉吉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申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杜惠玲与被告申小冬、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3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图克勤: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图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韩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乌仁花日与被告韩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王林江、石洪菊、王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林江、石洪菊、王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李鸿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永清诉被告李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高峰:
本院在执行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205号]一案中,李苏雅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苏雅的变更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