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杨雁声: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维诉杨雁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张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诉张秀云离婚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杨雅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曾海亮、张璐娟、王建军、赵保枝、菅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曾海亮、张璐娟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罚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5‰计算;复利按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王建军、菅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海亮、张璐娟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金鹰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炳荣申请执行白玉峰、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4)杭执字第10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白玉峰名下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鹰翠湖天地望湖居小区6号楼2单元1306室房屋一套,面积101.02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383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白玉峰名下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鹰翠湖天地望湖居小区6号楼2单元1306室房屋一套,面积101.0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2022)内0826执恢3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鹰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本院查封上述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在执行李建平申请执行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22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2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刘成博名下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金鼎世纪城25栋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杭锦后旗不动产权证明第0004223]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金鼎世纪城25栋2单元301室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们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刘燕、张飞、刘志强、徐春菊、马瑞平、胡达古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与刘燕、张飞、刘志强、徐春菊、马瑞平、胡达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陈建飞、杨乐、陆凤莲、陈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陈建飞、杨乐、陆凤莲、陈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1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陈建飞、杨乐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按月利率8.9‰,从2019年10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3.35‰)。二、请求被告陆凤莲、陈霞对被告陈建飞、杨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马树宝:
本院执行段小勇与内蒙古鑫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段小勇申请将你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追加内蒙古鑫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树宝为本案被执行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听证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王雪峰、杨凤珍: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雪峰、杨凤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16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鼎木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蒙奕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鼎木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19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圣盖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春燕申请执行内蒙古圣盖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经文申请执行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55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齐国君:
本院受理冀永恒申请执行齐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呼和浩特市北国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魏粉粉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北国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本院受理王金申请执行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贺建文:
本院受理韩科申请执行贺建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0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17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圣华申请执行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齐顺利:
本院受理刘峰申请执行齐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23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乐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内蒙古乐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雅悦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乐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内蒙古乐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桂安金:
本院受理徐金瑞申请执行桂安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李宾:
本院受理张利申请执行李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苏永胜、周银梅:
本院受理辛磊申请执行苏永胜、周银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厍守田、于起:
本院受理原告叶守本与被告郝志国、厍守田、于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叶守本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苏志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志如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98号]一案中,案外人丁雪峰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汇豪天下花园小区56号楼3单元6楼601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