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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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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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广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彭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41511.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彭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0455.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广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肖福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肖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4551.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肖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489.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福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张海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65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7月22日

房敬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张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郭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祁祥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辨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6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张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吕建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吕建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吕建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3837.05元及利息,利息以23837.0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建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405.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建庭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8768.42元及利息,利息以38768.4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2351.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闫丽峰诉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林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4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关长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晓东、王春辉、张立志、关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晓东、王春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9996.76元,给付2021年12月21日前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2883.87元,2021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499682%‰继续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张立志、关长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被告冯晓东、王春辉、张立志、关长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崔海、菅惠英、邢二女、高喜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崔海、菅惠英、邢二女、高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冀雨雨、王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王瑞娥、冀雨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5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呼和浩特市中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龙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玉龙运输费人民币303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许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白元庆与被告许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许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白元庆借款132600元;二、驳回原告白元庆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刘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万元及截至到2021年9月24日的利息49262.59元,从2021年9月25日起,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收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原告对被告借款时设定的抵押物位于集宁区泉山路乐福苑小区2栋60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蒙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211002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被告刘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张瑞清、郑俊兵、王素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王刚刚、张瑞清、郑俊兵、王素虾、王顺利、田晓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杨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马力军、王利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苏耀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赵强强、苏耀俊、赵来俊、杨翠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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