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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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志德:

本院在执行王利仁申请执行张志德、巴彦淖尔市玖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内0802执20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王俊、胡改玲:

本院在执行赵永明申请执行王俊、胡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7)内0802执276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宋害子、李文飞、宋牡丹、李建军、李晓红、吕新平: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解雄伟、高丽芬、吕彦、高明亮、解雄峰、张鹏、乔晓霞、吕俊平、吴丽珍、鲍候翠、解功荣、杨栋、杨小燕、鄂尔多斯市世纪久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梁怀忠、贾秀珍、张云、刘云、赵飞云、杨贵荣、马瑞红、贾来树、岳春云、陈毅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于翔舟: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翡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翔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翔舟向原告内蒙古金翡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067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于翔舟以206729元为基数按照日1‰向原告内蒙古金翡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5年11月16日开始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通辽市春夏秋冬餐饮有限公司、金秀福、李洋:

本院受理原告张波、刘彩霞诉你们与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张哲:

本院受理原告潘淑蕙诉你与通辽通亚铝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贺柱平:

本院执行原告春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春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6)内0602执28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贺柱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H981号小型汽车一辆。二、(2016)内0602执28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贺柱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H981号小型汽车一辆。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发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发旺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400元及从2016年1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马帅:

本院受理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因违约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0元(从2017年4月11日起2018年7月1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对于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72R37的丰田牌SCT6492E4型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2018)内0602民初506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白亮:

本院审理的原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由银行扣划的保证金307066.56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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