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大海农药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白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兰诉白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好比斯嘎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诉好比斯嘎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0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好比斯嘎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额尔敦吉如和诉好比斯嘎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0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陈双英:
本院受理原告胡来卜其诉陈双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陈双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白音那木拉诉陈双英、胡来卜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陈双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格诉陈双英、胡来卜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王珍军、苏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秀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由二被告支付原告至2014年5月3日的利息288000元,利息从2010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娜音巴雅尔、斯琴花:
本院受理原告高根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627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85500元及从2012年2月30日至2018年4月23日共计利息4820890元,两项合计890639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息0.02元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执行费;4.对被申请人娜音巴雅尔位于乌审旗乌审召镇乌审召嘎查努克庙牧业社的草牧场经营权960亩(合同编号:927号)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84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暂定200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从2016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高利平、刘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利平、刘贵军迫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内容:被告高利平、刘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88212.31元。诉讼费11682元由二被告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
闫小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院海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利平、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意升估字{2018}第082号车辆价格评估报告、(2018)内0602执恢175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
李钢、吕磊:
本院受理原告苏雪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金拾万元(100000),利息一万四千元整(14000)月利息经双方商定为每月2分,从2017年8月24日到2018年3月2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利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向原告马利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对《万正·金地铭苑项目认购协议》的解除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白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驳回原告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苏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阿拉腾图雅(又名阿拉腾图亚):
本院在敖邓格日乐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执327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名下登记的位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鼎晟秀府家园22栋9号(合同编号:2009-0002092)房产交付至申请执行人敖邓格日乐抵偿债务953933元,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敖邓格日乐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李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整,以及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以20万元为整基数,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计算为504000元整,本息合计:704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全部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偿还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贺柱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春江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或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春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或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或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执2815号执行执行通知书,命令你(或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赵爱民、屈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张宏龙(张红龙)、崔爱萍:
本院受理的袁鸣哲与张宏龙(张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以一拍流拍价50327元将崔爱萍名下所有的蒙BQ A797比亚迪牌小轿车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袁鸣哲,自公告发布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第四团队213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赵俊喜、王改凤:
本院受理蔺联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赵俊喜、王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给付原告蔺联生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440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俊喜、王改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审判第二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李伟、张永恒: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们与尤丽敏达拉特旗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尤丽敏、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借款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合计242046.75元,并承担从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本金逾期罚息和利息罚息;二、被告张永恒、被告达拉特旗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利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尤丽敏、李伟追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对被告尤丽敏、李伟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安隆小区5号楼4单元501室(购房合同号2011-9000154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2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尤丽敏、李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审判第二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田永山: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永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李贵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财诉被告李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