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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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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达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鑫达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支付加油款155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1553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鑫达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4元、保全费222元,共计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鑫达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负担70元,被告赵永刚负担4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杰、刘景芳与被告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世杰、刘景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145566.6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给付利息自2021年11月2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世杰、刘景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寇刚:

本院受理原告罗威丽诉被告寇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张利平: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39号原告刘永平诉被告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刘牛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牛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师义: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2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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