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邬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李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0日
张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0日
焦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0日
程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0日
张子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0日
曹来喜:
本院受理原告吕军艳与被告曹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来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吕军艳欠款9725元,支付2021年4月17日之前逾期利息1961元,以上本息合计11686元;二、被告曹来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吕军艳2022年4月1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吕军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尹淑芬: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191号柴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柴民货款5800元;二、驳回原告柴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尹淑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梁柱: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3465号原告郭玉玲与被告梁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梁柱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梁柱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包阿木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阿木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2200元,支付利息2376元(2200元×2%×54个月,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本息合计4576元;二、被告包阿木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止,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木古楞负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贾亦杰、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亦杰、贾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清偿贷款保证金441180.2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时的利息暂计为173839.78元,以及从起诉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前述保证金及利息至起诉时计615020元。二、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三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董三春材料款74000元及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董三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46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14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白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潼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白玉柱民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29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800000元计划服务费,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19174.14元(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333221.9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利息为85952.22元。)应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杜小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杰仁与被告杜小霞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不准予原告高杰仁与被告杜小霞离婚;二、驳回原告高杰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杰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孙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范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15.4%,期间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孙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孙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43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5日的利息2006.28元,以上本息共计72006.28元;并支付以7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430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白二飞:
本院在执行刘三厚申请执行白二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在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750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2)内0602执恢750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苏锁平: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839号原告王林祥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薛青龙、张海霞、张兴梅: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侯建国与原案被执行人薛青龙、张海霞、张兴梅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兴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李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震诉你与满朝毅、李江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满朝毅及李江山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利息9900元;2、判令被告李宝平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杨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张学敏、郭培洁: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内0923执恢328号申请人赵艾芳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阿里资产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三家的网络询价报告以及本院(2021)内0923执恢3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对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的须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