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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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党利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党利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王枫:

本院在执行郭军申请执行王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214号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214号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恢214号执行裁定书及(2022)内0826执恢214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王枫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锦绣安居园A区10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105021400891,建筑面积:108.4㎡)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锦绣安居园A区10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牛拥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德芬与被上诉人牛拥军、潘谷春、范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37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赵心: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杨岩森与被上诉人赵心、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6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李雄录: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0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红霞: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7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刘继庆: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0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马楠迪: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13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1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1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高建荣: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9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张志永: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81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8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8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8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王红梅: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张慧: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77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崔志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福俊与被上诉人崔志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王勇、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勇、马飞、于海军、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37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樊媛、石峰: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巴彦支行与樊媛、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7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高丽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高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7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张丽平、李文婕、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张丽平、李文婕、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4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聂海龙、曹杉杉: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平诉被告曹杉杉、聂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7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磊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志明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9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李学军: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66号、(2022)内71执2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7月20日

杨成威: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兴登美联奶牛交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内蒙古呼运诚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成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张兵坡: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兵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原俊林: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687号原告张引弟诉被告原俊林、被告孙利珍(孙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0日

戴庆林:

本院受理郭丽、马梓瑞与被告戴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郭丽、马梓瑞2764.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李瑞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罗波、苏文禄:

本院受理原告肖东华与被告罗波、苏文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罗波、苏文禄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内蒙古中富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余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9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拖欠原告的货款及所借现金款122337元,按3.8%的年利率,自借款之日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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