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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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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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伟: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68号之一、(2022)内71执1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成莉娜: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58号之一、(2022)内71执2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9日

贾红军: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60号之二、(2022)内71执1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9日

许燕: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87号之一、(2022)内71执1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樊永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强、樊永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杨福钱、韩二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庞瑞瑞与被上诉人杨福钱、韩二俊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6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祺与被上诉人张爱萍、李桐柱,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吉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利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振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振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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