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支行信用卡不良透支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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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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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青:

本院受理的蒋爱与王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人民币17500元及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74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11日,利息为3308元),上述钢材款及利息暂计为2155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俊青多次从原告蒋爱处购买钢材,且未向原告支付钢材款。2020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其欠付原告钢材款人民币175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钢材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不履行其向原告支付钢材款的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吴晓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与被告吴晓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9989.79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20日利息6629.45元,违约金及费用5321.03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111940.27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曹荣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振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荣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内蒙古九州晟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亮诉被告张占表和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高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玉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孟晓莉:

本院在执行张改兰申请执行孟晓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753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2)内0602执恢753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邬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邬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郝海军:

本院在执行赵子莲申请执行郝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612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2)内0602执恢612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马雯: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索宇杰、马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李静与被告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梧桐苑商品房认购合同》,于2022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静已支付的购房款178687元,支付利息13646元,合计人民币1923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78687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1元,由被告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原告李静负担1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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