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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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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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常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1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齐常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26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代青明(又名代清明)、其其格(曾用名包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莲与被告代青明、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霍高泉(又名霍高全):

本院受理原告林军与被告霍高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包合萍、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立即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9998元,利息23311.08,本息合计53309.08元;二、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韩连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靳红娟诉被告韩连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0521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杨伟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铁锁诉被告杨伟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2970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费15000元,给付耙地施工费1600元(40亩×20元×2次)合计16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双倍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明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樊明圆偿还借款本金179400元及利息(以1794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14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张丽: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芳、李英杰与被申请人张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对被申请人张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场街13号伊泰华府岭秀15号楼1单元1001号房产(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9876)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范亚琴、王津津:

本院在执行梁翠英申请执行范亚琴。王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变卖)。变卖标的物名称: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号街坊E-111号房产中被执行人范亚琴所有的50%的份额。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伍兴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王志洪与被告伍兴国、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二原告与被告伍兴国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钢管89849米,扣件58967个;2、被告二对上述租赁物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保留向本案被告主张实际产生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赔偿等费用的诉权;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找梁雪珍法官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彦霞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345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2)内0602执恢345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徐东、杨琴: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刚与被告徐东、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的利息111320元(其中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高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芳诉被告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42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3日至2021年12月16日以月息1%计息为192000元)本息合计392000元。2、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鄂尔多斯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喜东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596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2)内0602执恢596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平:

本院在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兵与被执行人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7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78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律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7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2003151101S56000095244);(2022)内0602执7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王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2003151101S56000095244)的现金价值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李淑巧、陈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114656.2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27497.28元及从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4656.21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徐鹏飞:(徐梓豪):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娜诉被告徐鹏飞(徐梓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苏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牛娣瑞、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将已冻结的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依法予以解除冻结并停止执行,冻结金额32469元。二、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案涉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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