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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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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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及第三人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900号之一民事载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张俊伟、门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俊伟、门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俊伟、门小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1月5日的借款利息30027.57元,本息共计130027.57元整(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张明在、常办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刘满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武恩、靳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云与被告武恩、靳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内蒙古盛世宏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英与被告内蒙古盛世宏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冯东: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金泰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何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锋诉被告何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彦兵:

本院受理原告董来诉被告王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李五:

本院受理原告刘迷拴诉被告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迷拴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刘子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喜与被告刘子龙、康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子龙、康建芬立即清偿原告刘连喜水泥款37720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子龙、康建芬向原告刘连喜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134.08元(以3772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按月息2%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刘子龙、康建芬支付原告刘连喜以377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刘子龙、康建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张明亮: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冬霞与被申请人张明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明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北路10号传祥苑小区11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合同编号:2012-0003692)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张展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展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549097.88元;2、请求被告承担2013年3月28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逾期付款的利息228789元(计算方式:以549097.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2021年8月1日以后按银行同期拆借利息计算,直至全部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4200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邱晓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祖正诉被告邱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39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从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9882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的利息102795元(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四倍计算即年息15.4%)以及从2022年2月11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本金及利息合计:1540995元】、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吕伊斌:

本院受理原告聂英诉被告吕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3544250元,从2011年10月18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暂为3180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暂为327250元;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4.8%利息计算37000元,直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504425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等一切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鑫、其木格、候淑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鑫、杨晓冰、王桂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鑫、韩龙、候钰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高瑞芝: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玉萍、邵卫东、高瑞芝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撤诉。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李宝音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宝音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拖拉机欠款30700元。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李宝音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赵义、张永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义、张永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7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李素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刘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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