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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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官彩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彩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吕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素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刘晓冬: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66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郝永福、许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李锁军、兰永强、许春华、郝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永福、许春华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赵丽霞、任慧刚、刘瑞祥、李二霞、王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747、2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李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李成龙、李美军、张秀峰、董宝龙、李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杨文艳、石碧: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被告杨文艳、石碧、张晓丽、安鑫、孟海峰、卫有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

于慧军、张海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慧军、张海燕、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63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高翠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高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军与被告宝音德力格尔、内蒙古地景广硕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索庭: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索庭、索波波、芦青、杨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索庭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青城上院住宅小区雅静苑5号楼1单元602的房屋,该房屋评估价为782496.33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65121.88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565353.6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陈贵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9日

郝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9日

刘培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9日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9日

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慧与被上诉人张喜忠,原审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663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单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利诉被告单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明利欠款34500元。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单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王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龙诉被告宋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3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殷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9日

王亚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9日

田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9日

张利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张忠怀、张利敏、李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建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1000元,共计361000元;二、被告张忠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国2021年2月1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欠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利随本清;三、被告李全喜、张利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四、被告李全喜、张利敏在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忠怀追偿;五、驳回原告王建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7430元(原告王建国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国负担200元,被告张忠怀、张利敏、李全喜负担72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高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红霞支付货款361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1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04元(原告陈红霞已预交),由被告高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内蒙古中北晟煜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侯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格与被告内蒙古中北晟煜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侯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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