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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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庆临、内蒙古飞鹰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福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信息和工业局、被告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内蒙古飞鹰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刘庆临行政行为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行初1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张金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金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赵久元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行初1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起诉;(2021)内0102行初125号之一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刘杰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刘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薛梅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薛梅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0元,利息6301.13元,费用10957.02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7258.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薛梅枝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郄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郄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44.00元,利息3880.56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9124.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郄鹏飞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王彦岭: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彦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782.12元,利息30864.92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80647.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彦岭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姚冬、李春艳:

本院在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姚冬、李春艳、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姚冬、李春艳送达(2022)内0826执351号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351号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3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姚冬、李春艳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路御景花园小区21-A-08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8803)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姚冬、李春艳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路御景花园小区21-A-08号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姚冬、李春艳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佐、祁桂梅诉被告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寇章生、张颖超:

本院受理原告丁艳诉寇章生、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907号,现依法向寇章生、张颖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任俊林: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刘飞飞、任俊林、贾灵峰、张淑芳、刘忠、张焕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贾俊武:

本院受理原告孙其与被告贾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3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826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苏美忠、杨富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与邢芬、王俊、杨六、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杨成军、沈秀清:

本院在受理王志峰、张俊生与杨成军、沈秀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志峰、张俊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已于2022年7月5日执行完毕。现向杨成军、沈秀清送达(2022)内0826执恢154号申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乌恩: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6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7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王万斌、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6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7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6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8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刘褔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友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38580.80元,以上合计77580.80元;2、要求被告自2020年3月17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以40000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包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利民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阳浩事宴面餐饮店、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阳浩牛爱羊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彭兰兰、朱爱云、温改林、李美兰、尹文文、李勇军、张雨惠、赵瑞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八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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