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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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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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秀成、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建勤与焦秀成、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霍利容:

本院受理原告徐中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包宝君:

本院受理原告阿如娜诉被告包宝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阿如娜与被告包宝君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由原告阿如娜直接抚养,被告包宝君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阿如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白长命、沙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418号原告张永庆与被告白长命、沙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800元及利息11542元,合计51342元;2.要求二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1%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明明、白美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325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诉被告明明、白美丽、胡斯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明明、白美丽共同偿还赊购的货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7200元,本金加逾期利息共计22200元;2.要求被告胡斯乐吐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梁国庆、李素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1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国庆、李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国庆、李素珍偿还借款本金92163.85元,利息115236.47元,本利合计207400.3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92163.85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1.799‰基础加收50%,从2022年4月4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韩格日吐、李淑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2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格日吐、李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格日吐、李淑琴偿还借款本金37958.90元,利息46065.66元,本利合计84024.5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7958.9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1.523‰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赵哈沙、包玉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2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哈沙、包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哈沙、包玉荣夫妻偿还借款本金69182.40元,利息72066.07元,本利合计141248.47元(利息截止至2022年3月8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69182.4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赵宗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河支行)与被告赵宗钰、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包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雨佳、赵利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河支行)与被告张雨佳、赵利君、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包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俊、马天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河支行)与被告张俊、马天义、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包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利霞、马占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包头分行)与被告张利霞、马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李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肖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肖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席凤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席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黄守福、冯春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河支行)与被告黄守福、冯春磊、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乔伟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包头分行)与被告乔伟华、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索志东、赵香粉、李吉眼、杨海燕、杨海英、陈来在、康云云、陈来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索志东、赵香粉、李吉眼、杨海燕、杨海英、陈来在、康云云、陈来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李迷所、赵凡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农行与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李迷所、赵凡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柴卫东、韩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柴卫东、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柴卫东、韩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军借款5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李改兰、马广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坚与被告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前放弃被告马广平在本案中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本案已审理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坚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306226.67元(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李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坚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淑芬尾欠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毕万发: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毕万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媛所欠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696元(10000元×1.28%×107个月,2013年3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合计23696元;二、被告毕万发支付原告张凤媛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徐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全诉被告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东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8337元,合计283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成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泉诉被告成晓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晓泉与被告成晓辉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王春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被告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春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2100元,支付利息2352元(2016年7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2100元×2%×56个月=2352元),本息合计4452元;二、被告王春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21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春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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