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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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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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娟:

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诉被告杜星、丁海娟、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星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股权及设备转让价款1391769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1406769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1917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股权转让价款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但应以238353.8元为限;二、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星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62元,由被告杜星、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星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北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李自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郝六小、李自芳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斌:

原告冯改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冯改花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倍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1年8月28日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倍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1年11月4日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倍计算,剩余以借款本金32000元为基数利息从起诉之日2022年4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冯改花的其他诉讼请永。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215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俊宝:

本院受理原告高三文诉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麟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原告高三文返还购房款485992元,并从2015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变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武川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天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燕赵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包头市天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包头市燕赵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天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包头市燕赵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1500万元及利息(其中880万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3168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利息为868095.6元;620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643861.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利息为611612.?8元。以上利息共计6291569.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李锐:

本院受理原告顾东青与被告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东青借款本金291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9226元;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291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顾东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4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郝燕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刘争气:

本院受理原告程海请诉被告刘争气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箱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赵久元、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呼口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6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88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挨东诉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左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挨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郝挨东。公告费500元,由郝挨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郭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冯润成:

原告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1600元,截止今日本息共计3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贾文光、苏木娅、高淑贞:

本院受理胡海泉诉你们与武绍民、赵耀文、段文义、宣敬平、安兰香、巴特尔、张文军、张智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开庭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杨存亮、高瑞芬:

本院在执行李海霞申请执行杨存亮、高瑞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92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李自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改先、石防治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李玉斌:

本院受理原告吕根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9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李玉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从2021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从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李玉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王天平:

本院受理原告辛国文诉被告王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郝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福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刘金杰:

本院受理多伦县锐翔投资有限公司、王忠君因与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25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包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斌与被告包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银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文斌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1305.78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候根曙:

本院受理原告郭强与被告候根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9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候根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郭强借款1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郭贯小: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华诉郭贯小、韩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田建英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王金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樊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芳、陈炎、陈鑫、陈荷叶诉樊喜林、王国栋、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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