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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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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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中邮鼎信数码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被告通辽中邮鼎信数码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立娟:

本院受理原告孟宪红与被告张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王洪英:

本院受理原告齐桂平与被告王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刘顺: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诉被告刘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住宿费用4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万利:

本院受理原告路金海与被告张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吴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山与被告吴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牛广喜: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清与被告牛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及第三人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900号之一民事载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江苏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药控股通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还原告国药控股通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560240元,并支付以上述货款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自2020年9月18日至货款实际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404元,由被告江苏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北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杨计春、郝秀清、杨雨龙、冯小娟、闫改梅、郝来厚: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621号、(2022)内0104民初2623号、(2022)内0104民初26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薛永来:

本院在执行张宗明申请薛永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1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卖裁定)、变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毅力特:

本院在执行杨知国申请毅力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7)内0802执1985号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裁定书一份)、(2022)内0802执恢105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内蒙古瑞兴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曹淑峰、王文荣、王文宝、项文平、刘拴莲:

本完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6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郭金: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68号之一、(2022)内71执2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5日

苏飞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苏飞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苏飞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1185.93元及利息,利息以41185.9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飞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005.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飞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马艳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马艳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艳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5709.84元及利息,利息以65709.8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艳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4048.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艳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乔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乔朝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乔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8258.94元及利息,利息以18258.9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乔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257.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乔朝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邰智玲: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翁义新、邰智玲、陆继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邰智玲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6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持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刘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4578.2元及利息,利息以34578.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7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822.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乔有官: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元诉被告乔有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华蒙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服务质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租及采暖费310223元(其中房租费173568元,采暖费136655元,自2021年10月11日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直至向原告交付房屋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陈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陈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0490.15元及利息,利息以60490.1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2514.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海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海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海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9024.84元及利息,利息以49024.8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2765.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海利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付德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付德乐、苏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马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马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余二孟运费16630元并支付利息(以1663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400元、律师费1600元,由被告马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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