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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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晶: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明与被告王晶、刘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于世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于世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玥萌诉你、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427号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康玉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玉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李洋、李海金、高秀峰、李博、侯丹妮、何震岩、张煊、李强、杨云军、张晓伟: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洋、李海金、高秀峰、李博、侯丹妮、何震岩、张煊、李强、杨云军、张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海金、高秀峰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西菜园村建筑公司院内职工住宅6号楼3单元2层203号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张仲亮: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红兵,马耀珍,杨建文,张仲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仲亮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楼中单元一楼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科瑞-房产-司法(呼和浩特市-土左旗)[2022]-0077固定资产一房屋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楼中单元一楼东户房屋市场价值288603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171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仲亮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楼中单元一楼东户房屋,评估价为28860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4531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24531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20851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20852元,二拍无人竞买将进行变卖,即变卖价格为20851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李秀珍: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秀英与被上诉人张宏、李德利、原审被告四子王旗泰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白春梅、李秀珍、秦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王清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海珍、杨廷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喜珍及原审被告王清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814号】,现依法向王清静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鑫与被上诉人初建东、初姌仪及原审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包宝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朝格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李雪峰:

本院在执行赵志成与李雪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由赵志成变更为李凤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赵志成与李雪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内06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凤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白雄:

本院在执行王国栋与郭永胜、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由王国栋变更为白宏庆,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3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王国栋与郭永胜、白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内060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白宏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王钦玉、王虎生、郭二娥、王维维:

本院受理原告张娥诉被告王钦玉、王虎生、郭二娥、王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363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折金锁、魏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赵静诉被告折金锁、魏秀莲、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赵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赵静支付从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229066.67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借款利息29645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支付从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全部借款之日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折艳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406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莎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任燕玲诉被告莎日娜(2022)内0602民初3474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80.24元、及利息1573.97元(从2020年9月份至2021年5月份光大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1.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王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国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娜、德力格诉被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刘伟杰、王浩、王志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乌日娜、德力格案涉车辆折价款100000元。二、由被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乌日娜、德力格要车的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乌日娜、德力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乌日娜、德力格负担1625元,由被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李强、郑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樊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贾金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闫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袁金剑: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鹿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袁金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任玉龙申请执行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马靖、刘春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宏诉你与你二人及被告王勇、段雄英、郝海祥、陈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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