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7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魏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魏庆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3日

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杨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3日

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3100号原告内蒙古志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一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段茂盛: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诉被告段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段茂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海英偿还借款本金456060元。二、段茂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海英支付逾期利息:以45606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王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4元、保全费312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段茂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李向南:

本院受理原告史可俊诉被告李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李向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史可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二、李向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史可俊支付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216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史可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4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向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王立清:

本院受理原告赵东生诉被告王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9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苑新顺、刘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靖、刘鲜玉诉被告苑新顺、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第三人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工商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行初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伊慧兰、房凤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东生与被告伊慧兰、房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97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乌日力嘎、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利玛与被告乌日力嘎、布和嘎如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7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乌日力嘎、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兰与被告乌日力嘎、布和嘎如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5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赵新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卓拉与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赵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山西裕恒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清诉被告伍捌(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裕恒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山西裕恒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梁欢申请执行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王琳、王瑛、王宏宇、丁梦洁:

本院受理王瑜申请执行王琳、王瑛、王宏宇、丁梦洁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梁世军:

本院受理胡耀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陈晶晶申请执行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雨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李海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坤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2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瑞祥申请执行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7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苏志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兆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9)内0105执恢640号]一案中,案外人丁雪峰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汇豪天下花园小区56号楼3单元6楼601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案外人丁雪峰对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安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安瑞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3日

要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要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刘光荣、李秀珍、刘光林、吴慧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你等与孔祥俊、杨二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刘光荣、李秀珍偿还借款本金255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罚息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以本金39200元为基数,罚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以本金28850元为基数,罚息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以本金25550元为基数,罚息从2019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3475.57元)。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乌成杰、乌建杰、乌敏杰、乌文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和诉被告乌琼、乌成杰、乌建杰、乌文杰、乌敏杰、内蒙古日报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乌成杰、乌建杰、乌敏杰、乌文杰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耿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罗艺诉被告耿志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