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登新、赵思涵、武娜:
本院受理(2022)内0826执231号申请人李贵与被执行人丁智、赵登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2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登新为赵思涵投保受益人为武娜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编号为8026000068934138保险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冻结。在冻结期限俩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迫究其法律责任)、(2022)内0826执231号之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书面形式向杭销后旗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注:相关当事入在送达后30日内提出异议。超出该期限。本院将随时扣划上述保险的财产性权益,保险被扣划后因各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能导致即使保险扣划错误也无法恢复合同效力的后果。该后果由不能及时提出异议的相关关系人承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李文会、尚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于建、耿浏珠、陈玉德、王美仙、李文会、尚桂芝、陈帅、杨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3日
刘阿茹娜:
原告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刘立洪、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82元,由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3日
陈永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322号结案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淑清、陈永强、翟建明、王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591.63元。执行期间,现执行到位5809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而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通知之规定,将该案以“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结案,结案后可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待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持履行手续,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高俊英、邹荣芳:
本院受理张玉平申请追加高俊英、邹荣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通辽市左邻右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郭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文诉被告通辽市左邻右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李亚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91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刘喜柱: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3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王小红: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16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3日
陆兵、王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吉洋肠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兵、王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