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图、李志利、巩俊花、韩金柱、孙占占、王秀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巴图、李志利、巩俊花、韩金柱、孙占占、王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巴图、李志利立即偿还原告8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693.4元,逾期罚息25926.7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巴图、李志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巩俊花、韩金柱、孙占占、王秀珍对被告巴图、李志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10620.1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巴图、李志利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巩俊花、韩金柱、孙占占、王秀珍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赵拴平、高坚铁、马保连、侯利平、李俊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赵拴平、高坚铁、马保连、侯利平、李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拴平立即偿还原告400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逾期利息3,312元,逾期罚息13955.81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赵拴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依法判令高坚铁、马保连、侯利平、李俊霞对被告赵拴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2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9,267.8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拴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高坚铁、马保连、侯利平、李俊霞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侯利平、李俊霞、高坚铁、马保连、赵拴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侯利平、李俊霞、高坚铁、马保连、赵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侯利平、李俊霞立即偿还原告690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逾期利息1927.2元,逾期罚息22915.52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侯利平、李俊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高坚铁、马保连、赵拴平对被告侯利平、李俊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2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97342.7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侯利平、李俊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高坚铁、马保连、赵拴平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张云刚、周伴伴、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杜跃亭,姜秀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跃亭、姜秀珍、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张云刚、周伴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云刚、周伴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载止2021年9月29日下欠利息2800.8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1860.85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杜跃亭、姜秀珍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七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云刚、周伴伴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杜跃亭、姜秀珍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34号民事载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程交运、张云刚、周伴伴、孙德茂、潘二凤、杜跃亭、姜秀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交运、张云刚、周伴伴、孙德茂、潘二凤、杜跃亭、姜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交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1年9月29日下欠利息33317.2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13317.25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张云刚、周伴伴、孙德茂、潘二凤、杜跃亭、姜秀珍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七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程交运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云刚、周伴伴、孙德茂、潘二凤、杜跃亭、姜秀珍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杜跃亭、姜秀珍、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张云刚、周伴伴: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跃亭、姜秀珍、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张云刚、周伴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杜跃亭、姜秀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1年9月29日下欠利息为23927.8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3927.83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张云刚、周伴伴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七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杜跃亭、姜秀珍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程交运、孙德茂、潘二凤、张云刚、周伴伴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冯旭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冯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高文铁:
本院受理原告霍东蒙诉被告高文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赵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李青峰、李政儒、王晓云、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02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陈志科(陈二科):
本院受理原告牛秀莲与陈志科、牛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志科给付原告牛秀莲2018年度的借款利息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志科给付原告牛秀莲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利息6600元,本息共计3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志科给付原告牛秀莲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被告牛文亮对上述二、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牛文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志科追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霍五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王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后诉王小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吕燕燕、王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吕燕燕、王海龙、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闫永刚、王迎莉: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闫永刚、王迎莉、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薛凤清、纪燕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凤清、纪燕梅、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尹耀峰、宫世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尹耀峰、宫世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尹耀峰、宫世超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尹耀峰、宫世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田志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涛与被上诉人田志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张利俊:
申请人党泽龙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利俊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95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轮侯查封被申请人张利俊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区白云路南端、校园路南侧、南排道东侧阳光尚品3-612室【蒙(2018)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076778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张小丽:
申请人吕银虎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小丽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1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小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2号鼎鑫佳苑A3号楼3单元1606室(合同编号:2011-0003918),查封期限为3年;二、财产保全期间,查封吕银虎、王三丹共同共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9-4-307室(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共06880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