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延君:
本院受理原告赵俊诉信延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杨海娥: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君、杨海娥、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闫冬、边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冬、边静、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王红蕾、韩光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红蕾、韩光光、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刘雪飞:
本院受理原告兰二军诉被告刘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雪飞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40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王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运集团乌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2022)内0302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常豹山诉兰文刚、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崔兰伴、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付月平诉崔兰伴、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崔兰伴、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凤山诉崔兰伴、王俊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崔兰伴、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凤山诉崔兰伴、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崔兰伴、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凤山诉崔兰伴、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崔兰伴、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凤鸣、付吉宏、付月平诉崔兰伴、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任思美、马凤朋: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思美、马凤朋、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思美、马凤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9900.00元,利息共计198505.79元,合计328405.79元,并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87565‰计算自2022年3月16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龚福龙、寇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巴彦淖尔市鸿德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巴彦淖尔市鸿德农业专业合作社、张志德、张凤、王树学、王文清、巴彦淖尔市玖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赵贵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齐所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放诉被告齐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齐所柱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3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刘英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乌云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段振华诉被告乌云其木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孙志国:
本院受理牙克石市空翔民航售票处与被告孙志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孙志国偿还原告牙克石市空翔民航售票处机票款39610元并以机票款396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5%给付原告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牙克石市空翔民航售票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郭利文:
本院在执行黑永军申请执行郭利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121执2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利文及共有人马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台阁牧镇霍寨村溪峰尚居一期16号楼3单元401室房产。请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