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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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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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田利俊(借款人)、杨贵恒(保证人)、安霞(保证人)、张建珍(保证人)、谢文梅(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常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刚诉被告常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常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永刚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1750元及利息588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给付利息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9元,被告常东旭负担18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王文胜: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贤诉被告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6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汤兴文、詹玉玲:

关于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汤兴文、詹玉玲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汤兴文、詹玉玲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B座17层1单元17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汤兴文、詹玉玲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B座17层1单元1701号的房屋现评估价格为1691123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375号拍卖裁定书及上述房屋评估报告内新广房估字【2021】第0578号评估报告。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 (网址为:ht t p://s f. t a oba o.com/0471/0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肖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韩拉桃、武润怀、郝用来、马拴巧、杨长锁、李凤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韩拉桃、武润怀、郝用来、马拴巧、杨长锁、李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韩拉桃、武润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韩拉桃、武润怀偿还利息624.09元,罚息19188.04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韩拉桃、武润怀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郝用来、马拴巧、杨长锁、李凤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合计103812.1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韩拉桃、武润怀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郝用来、马拴巧、杨长锁、李凤玲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田翠清、贺广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岳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王春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马传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张国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赵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12日

屠立海、张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闫治国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屠立海、张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闫治国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闫治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康树君、孟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康树君、孟艳、黄铁军、赵艳、罗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杨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付文凯诉被告杨桂云、第三人呼伦贝尔恒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付文凯与被告杨桂云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杨桂云、第三人呼伦贝尔恒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位于牙克石市杜鹃花苑小区17号楼3-501的房屋过户至原告付文凯名下。案件受理费3,26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付文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成诉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7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赵全成、李平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被告赵全成、赵四成、李平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刘来计、孙培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梅诉被告刘来计、孙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田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杨贵恒(借款人)、安霞(借款人配偶)、田利俊(保证人)、张建珍(保证人)、谢文梅(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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