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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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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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荣与被告白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荣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白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玉荣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6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白白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包青格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与被告包青格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青格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欠款12700元;二、被告包青格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利息4533.76元[36307元(7700元×0.0128元×46个月,从2016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2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4元,由被告包青格乐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包乌吉斯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海泉、萨茹拉、王双合拉、李志华、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梁海泉、萨茹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48591.24元;二、被告梁海泉、萨茹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3126.23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从2022年2月24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包乌吉斯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双合拉、李志华、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梁海泉、萨茹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双合拉、李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32606.95元;二、被告王双合拉、李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926.56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从2022年2月24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包乌吉斯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王双合拉、李志华、梁海泉、萨茹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48609.66元;二、被告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0583.13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从2022年2月24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赖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朝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张双成、张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双成、张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包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平与被告包海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金平欠款3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包哈诃(又名包哈沙):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梅与被告包哈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苏腰拉吐(又名苏腰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梅与被告苏腰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孙艮慧:

本院受理原告斯庆苏都与被告孙艮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返还购房款十五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季学伟、东胜区御宫石材店:

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被告季学伟、东胜区御宫石材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还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598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8300元(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98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3610号转普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边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龙诉被告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边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龙偿还借款2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5元,由被告边利平负担198.7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吕永峰、侯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旗劲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永峰、第三人侯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欠款;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359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22)内0602民初35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任江东:

本院受理原告孙士鹏与被告任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孙士鹏给付欠款5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5元,由被告任江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陆文生:

申请人张志强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陆文生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2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陆文生在内蒙古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债权142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何祥、李如强、东胜区大仓库海鲜烧烤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育诉被告何祥、李如强、东胜区大仓库海鲜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偿还贷款7180元(大写:柒仟壹佰捌拾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并且承担因延时还款产生的利息。】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辛月、白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梅诉辛月、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辛月、白海龙给付原告郭秀梅借款本金8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辛月、白海龙给付原告郭秀梅利息(以6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146400元,月利率2%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辛月、白海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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