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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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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霞与被告苏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从2017年12月16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利息为48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滨诉被告索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43000元及利息321570.45元,共计1164570,利息计算方式后附;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常选:

本院受理原告杨挨旺诉被告常选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杨挨旺借款1251104元;并以借款12511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能超过约定的利率2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杨挨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7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7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1616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武永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永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永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赔偿款、执行费603875.9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603875.9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556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民诉被告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两万元借款本金;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一千元整;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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