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慧驰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付晶晶等22笔个人不良贷款证券化受托资产债券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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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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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杨爱军不慎将购买盛业广场2号楼1单元18楼西户的认购协议和房款收据.契税收据丢失,收据号0220668,金额200724元.收据号0220677,金额200000元,契税收据号0030789,金额29447.2元,特此声明。

王瑞霞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遗失,票号:2100583170,金额:8188.28元,声明作废。

由中铁武汉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15标段系统设备工程,在施工期间,不慎将工程名称为:呼和浩特东站主变电所(工程编号:20172376)围护结构钻孔灌注桩的低应变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ZJ-2019-000003)原件遗失,特此声明。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丰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将税务UKey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7111636007,声明作废。

内蒙古北沃运输有限公司将财务专用章(编码:1508240109954)丢失,声明作废。

新城区聚晟源水果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2M A0Q 9BEE3B)将财务章遗失,特此声明。

刘畅《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02年9月19日,出生于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医院,出生证编号:B150184596,声明作废。

内蒙古正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18579227P)不慎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鉴丢失,声明作废。

马国栋于2022年6月29日将身份证遗失,证号:152822197911273017,声明作废。

2022年7月8日

■公 告

被继承人杨发亭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杨发亭(男,1936年3月2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杨华于2022年7月1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杨发亭于2020年8月18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杨发亭将位于昆区友谊大街18号街坊19-1的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杨华。现杨发亭已于2022年4月16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杨华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杨华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2年7月8日

关于兴安盟乾亿米业加工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公示

我局按照程序于2022年6月1日,组织召开了兴安盟乾亿米业加工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专家论证会,会议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调整前:容积率为1.00,绿地率30%,建筑密度35%;调整后:容积率为1.08,绿地率18%,建筑密度38%;土地挂牌容积率不低于1.00。专家组对此调整进行充分的讨论,一致认为此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范要求,原则同意该调整,为使项目调整合理合规,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方案调整后应满足消防及相关规范要求。

二、调整后新增建筑风格应与原方案整体风格相协调。

结论:根据以上意见,同意该方案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公示时间7天(不含节假日):2022年7月5日—2022年7月14日。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方案调整有何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示规定时间内直接到旗自然资源局反映或通过以下方式与旗自然资源局联系。

1、联系电话:8399886

2、信件寄往“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8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

税人识别号:91150602M A0N N 19387)与尚飞(身份证号:152921198210226713)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债权【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合同编号:201205114B100003号);贷款本息合计(暂计至2015年5月21日):582408.97元;贷款人:闫海洪;担保人:候美俊、杨海军、侯美方、苏伟、王晓红、周建芬、聂建明】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有偿转让尚飞。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贷款人闫海洪;担保人:候美俊、杨海军、侯美方、苏伟、王晓红、周建芬、聂建明向尚飞履行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利息,给付债权实现费用的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尚飞

2022年7月8日

■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02M A0N N 19387)与尚飞(身份证号:152921198210226713)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201205114B100003号债权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有偿转让尚飞。现通知该笔债权的贷款人、担保人抓紧时间按照约定的内容筹措资金,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措施。

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尚飞

2022年7月8日

■声 明

内蒙古正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18579227P)不慎于2022年5月28日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鉴丢失,并已登报对上述公章予以作废。本公司郑重声明:自2022年5月28日起,凡使用我公司上述印章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公司概不认可。对于违法使用上述印章给我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内蒙古正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8日

■更 正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上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宇、孙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孙国芳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2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现依法向孙国芳、马宇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2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中拍平台网站(ht t ps:// pa i ma i.ca a 123.or g.cn)公开拍卖:尼桑牌、猎豹牌、别克牌、宝来牌、三菱帕杰罗、奥迪、路虎揽胜等各种二手车辆24台,明细及起拍价详见网络平台。

说明:1、所有拍卖标的均以存放现场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实物及相关手续(包括发动机漏油、亏电、轮胎没气、缺牌、尾气排放是否合格、空挡检验期及保险费用都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展示期内委托方相关人员将在现场为竞买人详细介绍所有车辆的相关情况,未到车辆展示地实地查看车辆而参加竞拍,则视为自愿放弃知情权、追索权等相关权利,成交后拍卖人及委托方不承担瑕疵担保和其它相关责任;2、竞买人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时需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及参拍保证金打款凭证(起拍价在2万元以下的0.5万元/台;2万元—5万元的2万元/台;5万元-15万元的5万元/台;15万元以上-100万元的30万元/台),成交后买受人必须足额交清车辆成交价款(直接交到委托方指定账户)、车辆过户保证金、拍卖佣金、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等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事宜。车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车辆修理费、检车费、过户费等所有相关税、费及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凭委托方书面通知退还车辆过户保证金;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持上述资质原件来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4、未成交者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参拍保证金;5、标的展示及报名日期:从即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16时止,报名联系电话:15847133357,看车电话:见车辆拍卖明细表;6、参拍保证金汇入账户名称:内蒙古宇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50017066930525063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

内蒙古宇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8日

■更 正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的原告郑咏梅诉被告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将“支付利息14214.50元【7749元(10000元×0.0123元/月×63个月,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2年4月9日)+7465.50元(10000元×0.0123元/月×61.5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1000元】,本息合计34214.50元”误写为“支付利息8300.23元【7749元(10000元×0.0123元/月×63个月,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2年4月9日)+7465.50元(10000元×0.0123元/月×61.5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1000元】,本息合计32300.23元”,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声 明

魏海波在呼和浩特富力尚悦居购买6号楼2单元1702(6-2-1702)号房,因本人手里合同原件被不动产中心收走办理预告登记业务,现办理商转公需公司提供一份合同复印件加盖红章,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本人承担,特此声明。

2022年7月8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勇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帅与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2)33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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