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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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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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元、尹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元、尹乐乐、杨生枝、王洪武、王培艳、包德生、高琪琪、包孝贤、曹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元、尹乐乐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48000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2‰计算:罚息从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合杨生枝、王洪武、王培艳、包德生、高琪琪、包孝贤、曹东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元、尹乐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1.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21元,由被告张金元、尹乐乐、杨生枝、王洪武、王培艳、包德生、高琪琪、包孝贤、曹东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金元、尹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武、王培艳、杨生枝、张金元、尹乐乐、包德生、高琪琪、包孝贤、曹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武、王培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7989.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17989.55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罚息;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合杨生枝、张金元、尹乐乐、包德生、高琪琪、包孝贤、曹东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孝贤、曹东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7.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4元,由被告王洪武、王培艳、杨生枝、张金元、尹乐乐、包德生、高琪琪、包孝贤、曹东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蒙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充换电服务费3059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按照第一项请求数额的3‰按日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欠款天数为1488天,违约金1365537.6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韩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韩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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