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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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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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利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利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7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0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李乌恩其: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贺富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19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李乌恩其为2021内(0102)执2330号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杨春苗:

本院受理原告魏霞诉被告武利、杨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武利对(2021)内0102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2、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依法改判;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忠仁:

本院受理原告董润芳诉被告张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董润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润芳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世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世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5001.2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5175.72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725.80元,以代偿款65001.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止;以上共计:75902.80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垒、董冬梅: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垒、董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垒、董冬梅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小区A号楼4层7-4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中昱估字[2021]第0071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张垒、董冬梅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小区A号楼4层7-402号房屋市场价值1823151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626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垒、董冬梅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小区A号楼4层7-402号房屋,评估价为1823151元,一拍降幅15%,起拍价为1549678.3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3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包奕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包奕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4408.3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11725.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03.74元、手续费507.83元及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61205.6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魏文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魏文艳偿还拖欠借款本金9678.94元及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照借款人合同签订日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缴纳罚息。2015年11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为4.35%,所以罚息利率为17.4%(4.35%×4)。截止2022年3月7日,违约金共计10320元(9678.94元×17.4%/36000×2206天),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继续计算。以上借款本金及截止至2022年3月7日的违约金共计19998.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叶开田:

本院受理原告马根喜与被告叶开田、姚佩军、第三人张志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开田退还原告预付工程定金350000元人民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时间从2021年7月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清结止)2.判令被告姚佩军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正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0820元及尚未返还租赁物租赁费(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照尚未返还租赁物数量及单价计付,数量:1.93米脚手架50扇,踏板52块,拉杆53.5套,接头120个。单价:脚手架、踏板、拉杆日租金均为0.5元,接头日租金0元)。二、被告王正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王正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返还1.93米脚手架50扇,踏板52块,拉杆53.5套,接头120个,或按市场报价计算予以赔偿。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正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跑鸟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跑鸟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833元及利息(以348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跑鸟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付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明诉你、徐宝平、齐君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在2022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本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李连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内容如下: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徐宝平、齐君君两人从通过无效合同所得的涉案房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北路9号名都枫景小区6号楼1单元502号房屋腾出,恢复原样再返还给原告李连明。二、请判令3被告平均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241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彭元元、刘红梅、王平元、赵兰翠、张付宽、彭树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彭元元、刘红梅、王平元、赵兰翠、张付宽、彭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彭元元、刘红梅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481.04元,截止到2022年1月11日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8773.34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500元;2.依法判令王平元、赵兰翠、张付宽、彭树珍对彭元元、刘红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147.41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11日,以上费用合计为:37901.7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彭元元、刘红梅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平元、赵兰翠、张付宽、彭树珍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赵永生、惠珍珍、杜狗狗、王倩、赵和平、王春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永生、惠珍珍、杜狗狗、王倩、赵和平、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永生、惠珍珍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9992.82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1637.65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19193.37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杜狗狗、王倩、赵和平、王春梅对被告赵永生、惠珍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3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4123.8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永生、惠珍珍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杜狗狗、王倩、赵和平、王春梅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平元、赵兰翠、彭元元、刘红梅、张付宽、彭树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平元、赵兰翠、彭元元、刘红梅、张付宽、彭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平元、赵兰翠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40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11日逾期利息1670.7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9531.9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3000元;2.依法判令彭元元、刘红梅、张付宽、彭树珍对王平元、赵兰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7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11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0952.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平元、赵兰翠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彭元元、刘红梅、张付宽、彭树珍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槠景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529号原告苏凤云与被告槠景香、金布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64380元【本金6万元×14.8%年利息×87个月(自2015年1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合计144380元,并自2022年4月10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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