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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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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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宽、彭树珍、王平元、赵兰翠、彭元元、刘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彭元元、刘红梅、王平元、赵兰翠、张付宽、彭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付宽、彭树珍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95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11日逾期利息572.65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7065.01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500元;2.依法判令王平元、赵兰翠、彭元元、刘红梅对张付宽、彭树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1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11日,以上费用合计为:28737.6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付宽、彭树珍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平元、赵兰翠、彭元元、刘红梅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郭磊、闫慧敏、李俊义、贺春梅、王红俊、李秀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郭磊、闫慧敏、李俊义、贺春梅、王红俊、李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郭磊、闫慧敏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60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11日逾期利息856.32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0640.11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李俊义、贺春梅、王红俊、李秀枝对郭磊、闫慧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4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11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0236.4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郭磊、闫慧敏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李俊义、贺春梅、王红俊、李秀枝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红俊、李秀枝、李俊义、贺春梅、郭磊、闫慧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红俊、李秀枝、李俊义、贺春梅、郭磊、闫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红俊、李秀枝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847.14元,截止到2022年1月11日逾期利息871.96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2267.47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李俊义、贺春梅、郭磊、闫慧敏对王红俊、李秀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49.24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11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5735.8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红俊、李秀枝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李俊义、贺春梅、郭磊、闫慧敏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俊义、贺春梅、郭磊、闫慧敏、王红俊、李秀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李俊义、贺春梅、郭磊、闫慧敏、王红俊、李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俊义、贺春梅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11日逾期利息1255.68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6837.49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郭磊、闫慧敏、王红俊、李秀枝对李俊义、贺春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11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0843.1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俊义、贺春梅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磊、闫慧敏、王红俊、李秀枝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杨苏雄、张小清、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杨苏雄、张小清、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苏雄、张小清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860.71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10,708.65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对被告杨苏雄、张小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1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43219.3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杨苏雄、张小清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杨苏雄、张小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杨苏雄、张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文刚、田海霞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895.88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10720.86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郭耀君、武丽霞、杨苏雄、张小清对被告吴文刚、田海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1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43266.7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吴文刚、田海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耀君、武丽霞、杨苏雄、张小清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郭耀君、武丽霞、吴文刚、田海霞、杨苏雄、张小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郭耀君、武丽霞、吴文刚、田海霞、杨苏雄、张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耀君、武丽霞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6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1101.66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12874.28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吴文刚、田海霞、杨苏雄、张小清对被告郭耀君、武丽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18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1955.9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郭耀君、武丽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吴文刚、田海霞、杨苏雄、张小清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呼和浩特市九头鸟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艳、赵喜梅、丁彩兰、樊花眼、王翠仙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125、2126、2127、2128、2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樊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樊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8日

赵瑞东、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春梅与被上诉人赵瑞东、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张洪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胡格吉力乐吐、红霞与被上诉人乌云格尔力,布和嘎如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姜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与北京柬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北京東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北京柬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内蒙古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充电服务费9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6万元部分,自2018年4月26日,按照每日5‰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对3万元部分,自2018年5月2日,按照每日5‰%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上述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利息合计626400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牧业(兴安)有限公司、吉林市汇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凯德伦泰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荣祥物资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牛茂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牛茂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乌兰支行)、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食品有限公司、科右前旗永润畜类加工有限公司、蒙羊牧业(兴安)有限公司、吉林市汇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凯德伦泰投资有限公司、蒙羊肉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荣祥物资有限公司、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蒙羊牧业(乌拉特中旗)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张卫俊、第三人惠牧(内蒙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孙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赛罕区宝盒酒吧、孙超、满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56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刘二旦、徐莲、周勤文、王凤兰、巴建军、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旦、徐莲、周勤文、王凤兰、巴建军、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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